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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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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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8月7日,赵某骑电动车外出办事,当车子行使到xx路段时,同方向有辆货车迅速从赵某旁边驶过,不巧的是该车的后轮压飞了沥青路面上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飞石如弹不偏不倚正好击中骑电动车的赵某,导致赵某重伤。后经查,货车驾驶人为张某,货车的所有者为当地某肉制品公司,在此事上张某表示万万没想到车子会压飞石头,更没想到会砸伤他人。交管部门对这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注明张某、赵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2016年11月,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2驾驶员张某、货车所有者某肉制品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8.4万余元。后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6.8万余元;肉制品公司赔偿赵某6421.62元。
问:交通意外,为什么还要赔偿?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是所有赔偿的依据。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虽然交管部门作出了属交通意外,双方没有责任的认定,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责任,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考虑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即便是各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问:什么叫作公平责任?
答: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有此项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问:认定公平责任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适用公平责任所考虑的因素,是“根据实际情况”。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损害不仅仅指被侵权人的损害,也包括侵权人的损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被侵权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第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以让侵权人少赔;经济状况不好,承受能力弱的,则令侵权人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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