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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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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侵权方式“维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采用侵权方式“维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安徽巢湖一男子以侵犯前女友名誉权方式索债被判道歉及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汪旻雯

 

  安徽省巢湖市一男子将前女友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开车到前女友家乡用喇叭反复叫喊侮辱性言论,同时在某交友平台上发布侮辱、诋毁性言论。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在原告赵某家乡村委会张贴道歉声明,在某交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21年,胡某和赵某通过某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开始合租居住。两人合租期间,赵某向胡某借款8000元,并向胡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因其他矛盾分手后,胡某便带人到赵某的老家,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开着车用大喇叭反复叫喊污蔑赵某名誉的言论,并在某交友平台上发布侮辱赵某的动态,同时贴出赵某的身份证照片。赵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警方介入后,胡某才删除了自己发表在某交友平台上的不当言论。赵某将胡某诉至巢湖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赵某和被告胡某之间虽有债务纠纷,但胡某通过在赵某家乡用喇叭反复喊话诋毁赵某,在某交友平台上发表对赵某的侮辱、诋毁性言论,且附有赵某的身份证照片,已明显超出索要借款的合理限度,具有贬低赵某名誉的意思表示,势必降低赵某的社会评价。胡某的不当言论分别发布于赵某家乡和某交友平台,具有易传播性和一定影响力,在一定范围内给赵某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胡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因胡某的不当言论已删除,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影响范围,判决被告胡某在原告赵某家乡村委会张贴道歉声明,在某交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至赵某老家用喇叭反复叫喊侮辱赵某的言论,内容极具侮辱性,更是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及在某交友平台发表的言论上贴出赵某的身份证照片,足以让人确定以上言论针对的特定主体是赵某。上述言论发表、宣传在公共空间,造成了社会公众对赵某评价的降低,胡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胡某侵犯赵某名誉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决胡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胡某声称采取以上行为是赵某欠款不还,但即便胡某主张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其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其自身权益,而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来达到其维权的目的。其主张的赵某借钱不还并不能使其以上违法行为合法化,更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法依据。合肥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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