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游客旅游途中病亡 旅行社承担10%赔偿责任

游客旅游途中病亡 旅行社承担10%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贺雪丽 张晶 许颖

 

  每年七八月是旅游的旺季,出于省心考虑,许多人会选择跟旅游团出游,但在旅游中因疾病等原因游客人身、财产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7月,50多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程第四天,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120和110,当地警方派警车开道送医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郭某的近亲属认为该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于是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金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被告某旅行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告知郭某相关注意事项,亦未要求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故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