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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让妻子承购自己中介服务的房产 合肥中院:卖家有权解除合同且定金不退

经纪人让妻子承购自己中介服务的房产 合肥中院:卖家有权解除合同且定金不退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君 李晓萱

 

  丈夫隐瞒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让妻子购买自己提供居间服务的二手房,又迟迟不办理购房手续。卖家发现其真实身份后,拒绝履行合同。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院认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房屋交易的经纪人及经办人,不得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经纪人没有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告知卖家真实身份,卖家发现其真实身份后提出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终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


  2021年1月,吴女士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何某签订了合肥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二手房一套。何某于当天支付了定金1.9万元、首笔购房款8万元。同日,吴女士、何某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2.6万元,由何某承担,周某作为某房产中介公司的经纪执业人员和经办人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两个多月,何某借口贷款审批手续未办理完,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购房手续。后来,吴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客服平台投诉,得知这套房屋的经纪人周某就是买家何某的丈夫。吴女士认为周某夫妇及房产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并拖延合同履行,要求解除合同。何某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和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等约90万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等规定,周某从事房产经纪工作,并作为本次二手房买卖的经纪人,确有恶意向吴女士隐瞒其与何某的夫妻关系,违反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规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吴女士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系基于对该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赖,以期获得利益最大化,但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周某作为经纪人,与买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势必会影响其向吴女士提供中立的居间服务,可能干扰吴女士正确判断房屋市场行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时机。吴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得知周某真实身份后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何某与被告吴女士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吴女士向原告何某返还购房款8万元,驳回何某要求吴女士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房价上涨产生的损失等诉请。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周某没有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向卖家告知其真实身份,卖家得知周某真实身份后提出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何某主张吴女士构成违约,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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