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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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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拒绝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女性尊严

拒绝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女性尊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可人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家庭暴力具有持续、频繁、隐蔽的特点,深刻地威胁着部分女性的身心健康。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其他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遭受家庭暴力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面通过相关案件来一起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简要案情:申请人刘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2022年3月10日,李某将刘某及刘某母亲殴打致伤,报警后,公安机关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刘某母亲构成轻伤二级。目前,李某处于被取保候审阶段,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陈述、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申请人的前两项请求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另结合对双方的询问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备迁出住所的现实条件,考虑到公安机关已经对被申请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故第三项请求不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哪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及《规定》第三条,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以下行为:①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②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法条未穷尽列举侵权方式,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对受害人造成了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侵害,均可能被视为家庭暴力。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提供明确的被申请人信息、具体的请求以及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应证据。

  3、如何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条及《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以下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1)保留在公安机关的资料: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形成公安机关的相应文件材料。若家庭暴力的情节较轻的,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对加害人的告诫书,亦可作为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当事人自行无法获取的,均可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2)保留在诊疗机构的资料:受害人应及时就医,进行伤情鉴定;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属于留存于第三方机构的文件,具有相当的客观性,上述资料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明标准时,亦可作为证据提交。

  (3)保留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妇联、公益机构等单位组织的资料:国家推行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及时干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向单位或居所所在的相关部门和组织报告,寻求临时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调解,故在上述单位留存的记录,均可作为证据提交。

  (4)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资料:包括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视听资料、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受害人自行拍摄的施暴过程或受伤部位的视听资料,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在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求下亦可作为证据提交。受害人及时留存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书面信件、通话录音、证人证言、个人陈述等,在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求下可作为证据提交。

  4、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条件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申请人可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该项禁令属于作为禁令,执行起来难度更大,因此,法官会考虑作出该禁令应是必要的和可执行的。

  必要性指家暴行为或危险的程度须达到只有通过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才能予以阻止的情形。家庭暴力存在不同程度,若被申请人在经有关部门训诫后,有较好的认错态度,其本人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以及较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则可认定其危险性较低,无需通过责令其迁出住所的方式对其申请人进行保护。而当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较重,频率较高,对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则可认定存在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的必要性。

  可执行性主要包含两层考量因素,一是考虑被申请人是否有其他居所居住,二是考虑责令其迁出是否对其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若被申请人无其他居所,或者存在身患疾病、年事较大导致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均不宜责令其迁出住所。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

  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自作出之日六个月内有效,失效后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违反裁定书的内容,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意见》中对各部门的职责以及协助执行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受害方给予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反对家暴,人人有责。为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需要每一个人的遵守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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