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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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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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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 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 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中国法院网讯(严育)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债务人肖某限期内偿还官某借款本息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肖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官某借款7万元。因官某手头无资金,在肖某的要求下,官某向其好友陈某借款7万元,陈某在扣除1年利息1.26万元(月息1.5%)后,陈某将5.74万元交给肖某,官某向陈某出具借条,肖某也向官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了借款金额为7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已扣除,1年期限届满需还款7万元。事后,肖某未按约还款,经官某催讨无果后,遂向临湘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官某表示仅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息共7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被告接受出借资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对原告的借款拖欠不还,有违诚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对借贷利息的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告在向被告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了借款利息1.26万元,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额5.74万元计算。原、被告仅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对逾期利息未予约定,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逾期未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期内借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且仅要求承担1.26万元利息(即满足借款本息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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