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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款纠纷网上发布侮辱性言语

因工程款纠纷网上发布侮辱性言语

安徽芜湖一装饰公司侵犯他人名誉被判侵权并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周冉

 

  芜湖一家装饰公司和个体建筑从业者发生工程款纠纷,没有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黑名单,披露张某的个人信息,用侮辱性言语攻击张某。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原告张某系个体建筑从业者,因承建某批发市场工程与芜湖某装饰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张某发现装饰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造谣诬陷张某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骗取工程款等,同时使用“道德败坏、猪狗不如、违背了合伙人协议、违背了社会道义、触犯了国家法律”等词语侮辱张某。张某提出,装饰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对自己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于是张某多次要求装饰公司删除相关信息,但装饰公司置之不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与张某有关的所有信息,在装饰公司网站和芜湖市级以上媒体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即便如装饰公司辩称因张某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取得工程款,其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然而装饰公司未就争议工程款事宜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自行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黑名单披露张某的个人信息,对张某使用了侮辱性言语攻击,并在未经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称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且导致部分点击查看了该信息的网友在未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会对张某进行负面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张某名誉的降低,装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法院遂判决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刊登于装饰公司网站,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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