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恋爱期间收男友28万,分手后该不该还?

恋爱期间收男友28万,分手后该不该还?

湖南桂阳县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黄进东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对于财物归属产生纠纷。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8万元。


  2021年8月,蔡某与邱某相识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自2021年9月起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蔡某多次向邱某赠与钱财。2022年5月,邱某提出与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的条件是蔡某给邱某28万元。蔡某为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希望与邱某结婚,遂答应邱某的要求并向邱某转账28万元。之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辞而别。此后蔡某未找到邱某,双方结束了恋爱和同居关系,蔡某遂起诉请求邱某返还28万元。邱某认为,其与蔡某之间并没有婚约,蔡某的转款是出于对自己的爱慕所产生的赠与行为,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为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向邱某转账28万元。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结婚的打算,该项赠与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此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非单纯无偿赠与财产,即蔡某的该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现蔡某与邱某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满足,邱某必须返还蔡某财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法定撤销权。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