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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周元 李欣

 

  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底层业主担心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通风、采光,导致房屋贬值,而高层业主对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加装电梯的相邻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矛盾。


  原告李某系某小区10栋2单元101室业主,李某与被告11户业主系同单元邻居。2018年8月,该单元业主共同筹备为房屋加装电梯,除李某反对外,其余11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电梯方案。11户业主依法完成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并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电梯加装费用由11户业主众筹出资,李某没有支付加装费用,但其主张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通风进而折损房屋价值,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因存在架空层,从单元门进入后需经过13级楼梯才能到达101室及102室,涉案电梯加装在房屋楼梯间外部,电梯井为铝制外挂,每层从电梯井出去左右各有一个大约3平方米的连廊通往每层二位住户家,连廊连接每家房屋客厅,由房屋原客厅窗户处新增一个入户门与电梯连廊连接,电梯连廊为玻璃墙面,并设有推拉窗户可开窗通风。就光照问题,根据房屋朝向,太阳从房屋东南侧升起,涉案电梯加装在房屋西北向,102室为最东侧的边户,电梯井对其遮挡较小,但同一时间段进入101室及102室查看,可以明显感觉101室室内光线较102室明亮。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梯的增设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电梯施工完毕后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增设电梯工程手续合法合规。


  涉案加装电梯没有明显影响原有房屋通风、采光条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电梯连廊为玻璃外挂,并设有推拉窗户可开窗通风,电梯井的设置直接遮挡部位为楼梯间,对室内房间的光线遮挡较少,且涉案电梯加装在房屋西北向,房屋主要通风、采光点均不在电梯井位或电梯井毗邻、四周可辐射的空间,虽然加装电梯会对房屋西晒日照有一定遮挡,但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新增电梯前后日照分析图,电梯加装前后对101室北面建筑日照无影响,局部日照均满足2小时的日照要求,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规定。


  涉案加装电梯实际提高了房屋使用便利程度。因涉案房屋存在架空层,李某出行实际亦需攀爬13级楼梯,目前李某所在的101室仅搭建电梯连廊平台,施工费用已实际缴纳,后期李某可完成101室电梯连廊建造并使用电梯,李某实际能从加装电梯中受益,且李某并未支付电梯加装费用,实为已对其进行了补偿。同时,因电梯房的房屋价格一般高于楼梯房,约3平方米的电梯连廊实际可以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综上,李某主张加装电梯减损其房屋价值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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