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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为求复合主动归还借条,这笔借款能要回来吗?

为求复合主动归还借条,这笔借款能要回来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潘渝 王凯旋

 

 情侣恋爱期间发生借贷关系,两人分手后,一方声称出于重归于好的愿望,自愿归还了借条,实际上却未收到还款;另一方则坚称借款已还清。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王(女)和小张(男)相识于2019年。2020年7月初,两人热恋期间,小张向小王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等。同月20日,小王通过支付软件分4次将20万元转账交付给了小张。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3年2月,两人的感情走到尽头,决定分手。恋爱期间的借款成为不得不处理的事项,以致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告小王诉称,分手后,其考虑到小张没有还款能力,认为自己拿着借条也没有用,同时也出于双方还能够重归于好的愿望,遂将借条原件交还给了小张。但遗憾的是,双方并未能恢复恋爱关系,其后小王也一直未收到小张还款。在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小王感到十分无奈和失望,于是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面对小王的起诉,被告小张则辩称,自己确实曾向小王借款20万元,但2023年上半年,自己已在小王家中主动归还了15万元现金,剩余差额部分资金实际上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相当于归还了所有借款,所以小王才将借条原件交还给他,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本案中,借贷关系发生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对于建立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并无争议,从出具借条的行为本身来看,也足以说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具有判断能力和证据意识。法院同时认定,2023年5月,小王自愿将该借条归还给了小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交还借条的原因各执一词,能够认定的是交还借条的行为系小王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小王将借条原件交还小张,按照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理解,具有不再履行、免除债务的含义,该意思表示到达小张即生效。对于交还借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小王应当清楚并知晓。即使小张并未归还借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江北区法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终止,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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