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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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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设障晒粮致人死亡,如何担责?

占道设障晒粮致人死亡,如何担责?

河南焦作中院: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建章 姜章 李榕

 

  近期,阴雨天气给农作物适时收获、晾晒造成不利影响,加上一些农村晾晒场地少,晒粮场地难寻成为农民面临的一大困难。于是,不少基层政府打开大门、让出大院,为当地农民提供晒粮场地的新闻,一度冲上热搜。然而,也有部分农民为图方便,直接把道路当成晒粮场地,甚至还在晾晒区域外侧设置砖头、石块、树干等障碍物。占路晒粮,之于粮食,有损品质;之于交通,留下隐患,有违法规。家住河南省温县的陆某将自家玉米粒晾晒在非机动车道上,并设置了拦截物防止粮食被碾压,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时,被拦截物绊倒致其死亡,由此引发一起刑事案件。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陆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也再次提醒社会大众共同关注农村晒粮问题,引导群众文明晾晒,同时,还要强化道路环境治理,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公共道路成晒场 骑车人被绊身亡

  温县,地处黄河、沁河冲积平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尤其适合粮食作物生长。所以,这里成了黄河以北第一个吨粮县,有全国首个小麦博物馆,是“四大怀药”的原产地。

  温县农民陆某,依靠承包黄河滩土地种粮为生。2022年麦收过后,陆某在承包的滩地上种了十七八亩玉米。同年924日晚上至25日上午,陆某用车运输了大约1.5万公斤玉米粒,倒在了温县某道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晾晒,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一半的面积,长度约200米左右。

  陆某为避免行人和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内碾压其晾晒的玉米粒,就在晾晒玉米粒的东边将一根帆布水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北边的树上,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南边绿化带的小树上。绑的帆布水带离地约1.5米,两头高,中间低,中间最低处离地约1米高。

  20229261420分许,被害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陆某晾晒玉米粒的路段时发生了事故。王某的脖子被陆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帆布水带绊住,随后摔倒导致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定罪量刑起争议 三方意见难统一

  案发后,陆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陆某占用公共道路晒粮并设置拦截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害人家属则认为案件定性错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陆某为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不善言辞,作为一个憨厚、老实、认知能力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辛勤劳动的农民,加上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陆某只想着把辛辛苦苦打来的粮食尽快晒干、出售,来补贴家庭生活。再加上农村大部分的粮食晾晒场地在村庄内基本上都被占为他用,因此,很多农民都把自己夏季打的小麦或秋季收获的玉米粒晾晒在城乡结合部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不仅是陆某,其他村民也都以类似方式来晾晒粮食。所以,陆某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其不会认为该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在他的思想意识中,就是想尽快把玉米粒晒干、出售,别无他意。但是,陆某用帆布水带拦路的危险行为却无意中造成了王某撞到水带摔倒后死亡的结果。

  辩护人认为,在非机动车道拴绑帆布水带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上因过失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属则主张,被告人陆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水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事实渐明晰 晒粮者领刑四年

  那么,陆某占用公共道路晒粮并设置拦截物致人死亡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用帆布水带在非机动车道拦路带来的后果,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王某被绊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陆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水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陆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应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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