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买卖二手抵押车辆 警惕交易风险

买卖二手抵押车辆 警惕交易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乔思佳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抵押纠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2月,双方经微信联系、沟通,达成二手车买卖意向,被告从山西某地物色到原告想要的一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在山西的售卖方书面承诺和保证该车辆可放心交易的情形下,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将车辆以289000元的价格购回,又以31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双方很快就完成了交易,车、款两清,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转让合同。


  2022年8月,该车辆因在某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过抵押担保,登记车主未能按期支付抵押贷款,而被某融资担保公司委托某汽车服务公司从原告处拖走。该车辆被拖走后,双方就有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1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人,明知自己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仍以加价的方式将案涉车辆转卖给闫某某,且没有与闫某某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未能明确告知闫某某购车风险。案涉车辆在闫某某占有使用过程中,被抵押权人取回,致使闫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这一后果的发生,殷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某某向原告闫某某返还购车款317000元,鉴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原告闫某某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辆,故对原告闫某某的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