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原告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原告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迪丽努尔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涉案原告于诉讼前死亡,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其已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


  阿某于2021年5月与某合作社签订畜牧养殖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之后某合作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能给阿某返还财产和红利。2024年9月,阿某胞弟克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代理阿某立案,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阿某立案之前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阿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应裁定驳回起诉。2024年9月24日,岳普湖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