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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被借名者拒绝过户

“借名买房”后被借名者拒绝过户

浙江桐庐法院判决被借名者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童法

 

  日常生活中,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会选择自己出资并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在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后,法律风险也会随之而来。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名买房后被借名方拒绝过户给实际出资人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借名方返还实际出资人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7年8月,李某因个人原因,与好友钟某、吴某夫妻二人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出资,以钟某、吴某二人的名义竞拍购买坐落于杭州市桐庐县的一处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钟某、吴某二人名下。案涉房屋交付后,李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自2022年7月始,李某多次提出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钟某、吴某均拒绝。后李某发现钟某、吴某已将案涉房屋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名购房合同,并要求钟某、吴某返还购房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及装修损失,共计1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李某与钟某、吴某二人约定的过户目的现已明确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李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钟某、吴某返还购房款。李某此前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享受了房屋的居住权益,故对其主张的自支付购房款至今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法院酌定支持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计算的相应利息。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钟某、吴某返还购房款1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李某装修损失1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等因素成为约束部分人买房的阻碍,“借名买房”给很多人提供了投机的机会。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属于谁。因此,“借名买房”的方式实际上暗藏着许多风险,如本案中,实际购房人李某因钟某、吴某私自利用房产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抵押而无法追回房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实上,任何一方签订借名合同都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所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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