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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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过路人”遇上“散养狗”,谁来负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宠物成为“家庭成员”之一。然而,因部分饲养者存在“只养不管、违规饲养”等情况,导致犬只伤人事件层出不穷,相关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2024年的一天,原告张某骑电动车经过鱼塘时,被告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冲出,对张某进行了攻击。尽管张某尽力躲避,但仍被咬伤腿部。张某当即报警,并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以张某腿部仅破皮并未出血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深知狂犬病等潜在风险,于是立即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针进行预防。在医治结束后,张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正式提起了民事诉讼。
承办法官在接收本案材料后,立即联系张某、王某了解相关情况。
张某认为,由于对方没有给狗系绳才导致事故发生,自己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王某认为,张某腿部的伤口并未流血,仅愿意承担300元的赔偿费用,剩余打针费用拒绝承担。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张某、王某解释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列举类似案例向王某解释,即便是被狗咬伤后未见明显出血,潜在的病毒感染风险依然不容忽视,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是预防狂犬病发作、有效规避健康风险的关键措施。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王某同意赔偿医疗费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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