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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友酒店阳台嬉闹 一人跌落致十级伤残
长沙中院:涉事三人按过错比例各担责任,酒店存在安全隐患亦须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邹晴
朋友间开玩笑是常见的逗趣手段,很多人喜欢开朋友玩笑,甚至恶作剧,但有些玩笑却不能轻易开。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恶作剧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两名恶作剧好友被判各承担原告损失的30%;度假村所属旅游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20%;原告自身承担损失20%。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文某、王某与贺某以及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3月5日,四人入住某旅游公司名下度假村。
3月6日下午,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聊天,其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贺某滚落至酒店下方的马路上。
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该费用由度假村所属旅游公司支付。3月10日,贺某出院并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
经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遗留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度假村所属旅游公司为贺某向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预缴了医疗费2万元,为王某支付医药费600余元。
经法院核定,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虽然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经实地勘察,事故发生的阳台下距地面近十米,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某旅游公司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而某旅游公司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发生。本案中,贺某对于文某、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没有明确作出拒绝的表示,还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贺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担贺某损失30%;某旅游公司承担贺某损失20%;贺某自身承担损失20%的判决。贺某、文某、王某及旅游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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