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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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拿欠条状告前女友归还购车款 法院这样判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手费”引发的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分手后其中一方向对方出具了一张欠条,另一方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支持?
陈某(男)与王某(女)系同学,双方于2017年7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上半年双方因矛盾分手。2019年7月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小汽车一台,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陈某与王某在分手时,就双方共同购买的小车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后,形成了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应否向陈某支付欠款4.8万元。陈某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其与王某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且双方在分手过程中对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进行过协商调解,故虽然王某出具的欠条上虽名为分手费,但实际上是双方分手后王某就涉案车辆给予陈某相应折价补偿款。该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确认。王某主张欠条系受陈某胁迫才出具,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出具欠条过程中存在胁迫情形,同时,王某抗辩即便陈某出钱用于购车,也是属于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有赠与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王某欠款事实成立,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4.8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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