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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伐木受伤后延迟就医致损害扩大

受雇伐木受伤后延迟就医致损害扩大

岳阳一劳务人员被判自担四成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雨小田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受雇在伐木现场作业时被树枝砸伤,导致二级伤残,法院判决原告自担40%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张某、周某以每天200元劳务报酬雇佣王某等在伐木现场从事杂工。5月7日,王某在伐木现场施工过程中,被砍伐树木落下的树枝砸伤左手。3天后,王某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某左侧尺骨骨折、左侧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王某手术后住院半个月出院。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需误工休息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期还需医疗费用等。王某受伤后,雇主张某、周某仅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均未赔偿。为此,王某诉至君山区法院,要求张某、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君山区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某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2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张某、周某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2万元,还需向王某赔偿2.55万元,王某自行承担剩余4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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