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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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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过继”收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间“过继”收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院网讯(王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因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法院最终判决收养关系无效。

  李某因膝下无子,一直想收养一子养老送终。2016年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王某夫妇以及子女均到李某家生活,以后由王某夫妇料理李某今后生老死葬等一切事务,该承继字经双方家族以及村组负责人签字后,由当事人保留。签订“承继字”后,王某夫妇及子女将户口迁至李某名下,并与李某一起生活。2020年,由于王某与李某发生矛盾,王某一家在外租房居住,未再与李某一起生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结束与李某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某收养王某时,王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依风俗签订的“承继字”虽经村组负责人签字确认,但不具有登记效力。李某对王某的收养行为,从实质以及形式上均不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行为应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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