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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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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家安心投资放心经营诚心担责

让企业家安心投资放心经营诚心担责

——江苏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璠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投资的活跃以及公司准入门槛的调低,公司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两年来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非轻微程序瑕疵、违法减资、涤除监事登记、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多个问题,为裁判者妥善处理公司内外关系,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示范参考。


  准确把握股东会“瑕疵”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某科技公司股东为彭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和贾某。彭某持股10%,同时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监事为胡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0年8月29日17时,胡某分别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告知彭某,将于次日以线上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包括免去彭某职务、选举韩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等。当日19时,彭某微信回复称根据公司章程该会议通知无效。8月30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和贾某参加了临时股东会,一致表决通过上述审议事项,彭某未参会。8月31日,科技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彭某遂起诉请求撤销某科技公司2020年8月30日股东会决议。

  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的适用前提为股东会召集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但涉案股东会在召集主体和召集时间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不应适用该条款,遂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典型意义:

  该判决明确了当股东会决议存在非轻微程序瑕疵时,即使该瑕疵对决议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也应撤销股东会决议。该案例充分发挥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规范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功能,依法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让中小股东能够安心投资兴业,案例启示广大公司及其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慈蕴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在程序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章程约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公司运营的效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作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但何谓“轻微瑕疵”,司法实践把握具有难度。本案的审理为法院如何把握是否为“轻微瑕疵”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范本,保护了中小股东投资兴业的积极性。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轻微瑕疵”的具体诠释。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把握“轻微瑕疵”,需要几个基本的条件:一是程序瑕疵是微小的。本案而言,通知开股东会时间为提前1天,与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前15天通知相比,显然不能称之为“轻微瑕疵”;二是不会因为程序瑕疵而导致相关利益群体的实体权利被变相剥夺。本案法院认为,这里的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因为其在事实上已经架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三是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不得让某股东的权益实际受损。本案股东会直接免去彭某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开会程序瑕疵起码不利于被免职的股东有合理时间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涉及股东之间职务、权益变动时,应当尽量避免程序瑕疵而产生的维权障碍;四是排除轻微瑕疵后的公司决议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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