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未满八岁孩童能否决定自身抚养权归属?法院这样判!
中国法院网讯(刘晓琳 蔡敏杰)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本案中,女方徐某与男方陈某因感情破裂,双方登记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长子新新、次子硕硕,均由陈某监护并抚养,所需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
离婚后,新新跟随陈某父母在福州生活。考虑到硕硕此前长期跟随徐某在三明生活,陈某同意硕硕继续由徐某实际抚养。陈某每月向徐某支付硕硕抚养费1000元。因硕硕即将升入小学,陈某打算将硕硕接回福州生活学习。由此双方引发矛盾,徐某起诉至长乐法院要求变更硕硕抚养权。
该案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承办法官调解未果。法官遂邀请硕硕到庭,单独了解他的意愿。经询问,硕硕能清楚表达自己成长经历及目前生活现状,并表示希望留在徐某及外祖父母身边一起生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未有一方的抚养能力、家庭情况、收入水平等情况具有明显优势。双方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硕硕的抚养权归陈某,但硕硕自幼随徐某生活,有稳定的生活环境。硕硕虽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硕硕的表述能够证明他希望跟母亲继续生活。
基于以上事实,长乐法院认为硕硕年龄尚小,不宜变更其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判决硕硕变更由徐某抚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从最大化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抚养,正是充分考量了孩子的真实意愿。生活中,父母应当倾听孩子的声音、尊重孩子的意愿,为孩子营造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可以“爱”的名义强行将未成年子女“绑”在身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