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律师文集

夫妻一方出具借条,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出具借条,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心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起,李某向刘某借款480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李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8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妻子张某账户,且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夫妻俩均对借款知情,且两人均承诺还款。故平江县人民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李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 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