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偷梁换柱"隐匿财产对抗执行 女子因拒执罪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斌 毛玲
法院已裁定拍卖财产,却为了对抗执行,指使他人作伪证,企图隐匿财产,岂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径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2014年5月6日,原沙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福建省沙县某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人徐某就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欠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后沙县人民法院对该调解书进行执行立案,并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4年11月3日、4日,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沙县虬江街道后底木竹加工集中区B地块房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后因短期内无法拍卖,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19日,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并于同年12月31日向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送达该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为隐瞒财产,让承租人邓某将其搭盖的位于厂区内右侧的配电房、卫生间、厨房、宿舍、彩钢棚(车间)中的1893.955 平方米无证建筑,申报为邓某所有,邓某遂向法院作伪证帮助其隐瞒财产。经评估,上述无证建筑价值共计43.64万元。
2022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共46件,执行标的额共计4740万余元,目前仍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被执行人,明知其具有履行义务仍故意隐藏公司财产价值人民币43.64万元,致使本院裁定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