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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自行解约“跳槽”

未经公司同意自行解约“跳槽”

湖北襄阳一视频主播被判赔偿违约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洪 丁俐 吴习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因违约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主播“跳槽”引起的纠纷,判决主播赵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2020年6月,赵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合同约定:传媒公司负责对赵某培训、包装、指导、推广宣传;赵某只能在传媒公司认可合作的且同意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协议有效期1年,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同时也约定:赵某未经传媒公司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传媒公司有权取消赵某主播资格并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直播一段时间后,赵某想解约,但传媒公司未同意,赵某便自行离开了传媒公司。


  2020年9月,传媒公司发现赵某擅自在其他平台开通直播,认为赵某违反了协议约定,但赵某却称自己在其他平台连麦只是在与朋友玩闹,是正当合法的上网行为。双方协商无果后,传媒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并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传媒公司提供的赵某直播视频、照片看,直播界面有本场直播观看人数、粉丝数、送出礼物数、其与他人PK等内容,直播时有观看群众,有流量也有收益,是借助其他平台完成的一种商业活动,应认定为直播行为。赵某自2020年9月未经传媒公司同意,在合同期内自行离开传媒公司,且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赵某在传媒公司从事直播活动时间短,获取报酬仅2万余元,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次数也较少,即使获益,收益也甚少。且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赵某的投资成本,也未提交赵某私自直播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要求赵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但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若主播签订合同后都可随意解约而无任何惩罚,将不利于整个行业正常秩序的维护。赵某作为成年人,虽初出茅庐,但应树立契约意识,坚持诚实守信。


  最终,法院结合传媒公司的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赵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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