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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儿子儿媳的钱,能要求返还吗?

 资助儿子儿媳的钱,能要求返还吗?

北京海淀区法院:非赠与性质的借贷资金要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艳萍

 

  王先生与郭女士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婆婆李女士分别向儿子儿媳账户内各转账170万元、20万元,后李女士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借款,要求两人返还,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与郭女士返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70万元。

  李女士诉称,其为王先生的母亲,王先生与郭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时郭女士因计划摇号买车向李女士借款20万元,李女士将钱转到郭女士名下账户内。2021年,王先生与郭女士又因购房向李女士借款170万元,李女士将该笔款项转到王先生名下账户内,备注“购房款”,并提交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佐证。李女士认为,该两笔款项都是王先生与郭女士夫妻共同借款,故请求王先生与郭女士返还借款共计190万元。

  王先生辩称,认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辩称,郭女士与王先生的儿子2018年出生,李女士转给郭女士20万元是对其生孩子的奖励,是李女士自愿赠与给郭女士的,而买车发生在2020年。170万元的“购房款”也是李女士赠与给郭女士与王先生的,一是郭女士与王先生均无购房意愿,但李女士在没有和儿子儿媳商量的情况下付了购房意向金,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同意李女士支付首付款170万元,余款由郭女士和王先生共同贷款,170万元是李女士自愿出的,并提交电话录音相佐证。二是郭女士无购房能力,郭女士与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不足10万元,且住着公租房,无力买房,并提交租房合同相佐证。三是借条是伪造的,郭女士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借条是在离婚诉讼后形成的,而不是借条上的落款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向郭女士转账20万元,李女士仅有转账凭证,李女士解释的借款理由为购车,但是郭女士时隔两年才购入车辆,李女士应就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关系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故法院对李女士的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万元款项,李女士已经提交王先生出具的欠条及相关转账支付凭证证明其与王先生、郭女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李女士否认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郭女士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认为借条上没有签字、借条形成于王先生和郭女士离婚诉讼之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郭女士辩称李女士在买房时的出资是赠与,应由郭女士承担李女士的出资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郭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出资系赠与。故该170万元属于王先生、郭女士的借款。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郭女士向李女士返还170万元。

  宣判后,郭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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