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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陵一男子毒杀土狗后贩卖牟利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胡蒙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李某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邓某春(另案处理)从他人处共购得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针3100余支,伙同李某祥以及周某弟(另案处理)在常德市周边区县使用弓弩发射毒针方式毒杀土狗后,盗窃贩卖。其中,李某祥负责驾驶摩托车搭载邓某春,寻找到土狗后,李某祥使用车灯照射土狗,邓某春使用弓弩发射毒针射杀土狗,之后装入蛇皮袋运走。三人将毒杀后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土狗以每斤15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个体商贩共计获款177250元。李某祥分得897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祥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有毒狗肉向市场销售,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某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氯化琥珀胆碱分解后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毒针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该物质属去极化型骨骼肌松弛剂,用于全身麻醉时气管插管和术中维持肌松,可引起心动过缓,结性心律失常和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通过氯化琥珀胆碱毒杀的狗肉虽然在食用时,因存在一定的分解而使毒性有所降低,但食用时仍然对于人体健康具有一定危害。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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