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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撞为何还要自担损失?

“乘客”被撞为何还要自担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晶晶

 

  在日常生活之中,人们可能会因各种缘由将自有车辆交由他人载着自己出行,但是如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在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呢?


  张某与李某是邻居,在风和日丽的一天决定一起去找工作,张某让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张某的二轮摩托车一起出行。二人一路上有说有笑,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忽然从侧面驶来的三轮电动车撞倒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三轮车的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认定为无责任的张某则受伤最为严重。后张某与李某、王某经过多次协商就本次事故的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将李某、王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属于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对于张某的损失,李某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二是张某作为涉诉摩托车的车主,是否应当自负部分损失?


  对于争议焦点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时,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同时是车上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按照该条规定,本案中李某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二: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任,但是张某作为涉诉摩托车的车主,其允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车辆搭载自己,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允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车车辆,存在极大的危险性,能够预见自己或他人因此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张某放任了这种风险,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对于涉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导致自陷风险。因此,张某对于涉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负一定的损失。


  法院认定张某的损失共计两万余元,判决由三轮车驾驶人王某赔偿张某其中的70%,对张某剩余30%的损失,由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赔偿70%,张某自行承担其中的30%。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一是警示广大机动车主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这不仅是车辆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对自身风险的有效保障,也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二是警示车主应当尽到谨慎管理车辆的义务,不允许或者不将车辆出借、租赁给存在无驾驶证、醉酒等情况的他人驾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车辆的谨慎管理义务的设定,不应当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应当是道德上的自发行为,每一个车主都应当尽量避免因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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