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律师文集

因“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法院判了

因“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法院判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根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结果对劳动者单方取消录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案件。

  汪先生通过多轮面试,终于收到了心仪的设备制造公司的录用通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通知汪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单独做了乙肝五项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兴冲冲的汪先生并未放在心上,谁知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后,当天便收到了人事部门打来的取消录用电话通知,且未作出任何解释。

  汪先生认为,公司以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歧视,遂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后经查,公司确实存在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之后,汪先生又以公司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从原工作单位辞职产生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案件受理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在招聘时强制要求原告汪先生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发现阳性后又单方取消录用,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劳动者的民族、性别、户籍、年龄、外貌、疾病等“先赋因素”,属于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用人单位基于上述事由对劳动者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公司认识到了错误,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但综合考虑事件经过以及汪先生已另行找到工作的情况,汪先生拒绝了公司的录用邀请,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3万余元。(闫 理  杨 程)

  ■法官心语■

  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践中的就业歧视纠纷往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形成前,传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难以适用。为创造平等包容的就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劳动者有了新的维权之道,法院也在审理中不断为用人单位明确着行为边界。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代表的职场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案中,公司用工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并单方取消录用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闫  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