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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聚餐时被烧伤,责任如何划分?

好友聚餐时被烧伤,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川

 

  好友相约,出门聚餐本是一件高兴的事。然而,在就餐过程中因添加酒精不当,导致一人被烧伤。


  2022年5月20日,市民曾某和王某、朱某、李某、田某四人相约在王某和朱某共同经营的寄卖行吃饭,因没有买到固态酒精燃料,便决定使用寄卖行的液体酒精作为火锅燃料。吃饭时,曾某发现用于火锅的液体酒精已熄灭,李某便从身后拿起酒精塑料壶,向火锅炉内加注酒精,田某用打火机点火,结果塑料壶内酒精被引燃,壶内酒精火焰从壶口喷溅至曾某身上,致曾某严重烧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曾某与同桌好友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王某、朱某、李某、田某四人诉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比例。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液体酒精属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物品。王某和朱某组织他人聚餐吃饭,二人系液体酒精燃料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对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具有明确的认知,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提醒他人注意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使用液体酒精作火锅燃料,导致事故的发生。王某、朱某对事故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应对曾某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田某在给酒精炉点火时,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在李某往酒精炉加注液体酒精燃料的过程中,即用打火机点火,致酒精壶内的酒精被点燃后喷溅而出将曾某烧伤,田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曾某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某明知液体酒精的危险性情况,在加注液体酒精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李某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田某在其还在加注酒精过程中即行使点火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防范和制止,导致壶内酒精被点燃着火后将曾某烧伤,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结合本案损害后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曾某的损害后果的责任划分为,曾某自身对损害承担15%的责任,王某、朱某各承担15%的责任,李某承担25%的责任,田某承担30%的责任。


  本案判决后,王某、朱某、李某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近年来,因使用液体酒精炉不当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层出不穷,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在就餐过程中使用酒精炉时,一定要在酒精炉熄灭并且降温后再进行操作,切勿在燃烧状态下添加液体酒精燃料。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侵权纠纷,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亲朋好友聚餐大多是朋友间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本案中,王某、朱某出于朋友间情谊,在店铺内招待曾某吃饭,属好意施惠行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酌情减轻了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的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也应当注意审慎义务,避免因不当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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