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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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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邀聚餐酒后驾车身亡, 好友因未有效劝阻赔4.5万元

男子被邀聚餐酒后驾车身亡, 好友因未有效劝阻赔4.5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小伙儿代某某参加朋友聚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将一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110万余元。三五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把酒言欢。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酒后驾车身亡,乐事便成了悲剧,那么同饮者是否担责?且看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死者代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代某某应李某某邀请参加聚餐,便欣然驾驶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至某饭店。席间,开车前来的代某某亦把酒言欢。日暮时分,代某某酒后驾驶三轮载货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某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并由路边停放车辆向代某某家属履行了赔偿义务。


  代某某家属认为,如果没有李某某邀请,代某某则不会前往聚会,在受害人代某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李某某没有尽到劝阻、护送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代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1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某辩称,此次聚餐不是我组织的,酒局是另外八个人组织的,我只是认识,也不是很熟,在整个聚餐中也都不存在对代某某的劝酒、强迫饮酒行为,且已提前告知不要开车前来,在聚餐结束后我也极力劝阻代某某不能开车回家,并劝其将钥匙交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李某某表示,从朋友和人文关怀方面考虑,愿意从自身经济条件出发,力所能及地给予代某某家属适当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生活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亦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代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身体情况、酒量及酒后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其选择饮酒并在酒后开车回家,其酒后驾驶行为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而,代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对伤亡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代某某系李某某邀请参加聚会,其应尽最大可能保障共饮者代某某的安全。李某某虽然对代某某进行了劝阻,但是其在已经知晓代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代某某开车回家,且没有通知代某某的家人,未能尽到对代某某安全的提醒、关照和注意义务,与代某某发生案涉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条件和原因力关系。


  最后,其他八名共饮者各自的座位具有随机性,相互间不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护义务,不应认定与代某某同席而坐或与之有敬酒行为,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某支付代某某家属赔偿款45000元,并当庭履行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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