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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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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

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近期,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这是陈某和周某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故陈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认为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了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双方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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