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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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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保健品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销售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保健品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晓琪

 

  湖南省李先生从拼多多上网购了一套韩国保健品,给其家人服用,服用后感觉头晕不适,李先生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销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瑞昌某珠宝店退款货款2000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万余元。


  2023年5月,李先生在网购平台“拼多多”上找到一家名为某珠宝商行的店铺,从中购买了名为“北朝金装锦盒包”的韩国进口保健品4盒,单价598元,优惠后支付2000余元。李先生还向客服人员详细咨询了该产品的服用方式及主要功效。李先生家人服用几天后感觉不适,李先生仔细查看商家寄来的产品,发生其中无食品、保健品中文批号以及药品中文批号,也无中文标签,只有一张韩文说明书。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李先生认定该产品无保健品功效,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出售的产品,未用中文表明主要成分,没有商品批号,不符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购商家将商品在网站公开上架销售,视为代购商家已经取得现货商品的所有权,该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无论发货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类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若代购商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则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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