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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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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十余年 反悔收回不容易

土地“互换”十余年 反悔收回不容易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农村,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为方便耕种或满足其他需要,村民之间自行互换土地耕种更是屡见不鲜,但如果一方反悔要求换回土地,能否要得回?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


  付某系赵某女婿,均为社旗某村村民。2013年,付某与赵某口头达成土地互换协议,付某将其承包的3.15亩一级土地交给赵某耕种,赵某将其承包的4.3亩二级土地交给付某耕种,双方未明确约定交换期限。2017年7月,付某取得上述3.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2023年,因为一些琐事,双方关系大不如前,付某要求换回土地,赵某不同意,付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应当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而未签订,双方口头达成土地互换合同,各自将原本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对方耕种,各自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并接受对方交付的土地进行耕种,至今已达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与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互换土地的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期限,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及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在整个承包期限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换回土地。现原告在互换土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且承包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换回土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农村,土地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农村土地互换不规范的现象也较为突出。有些村民仅仅私下口头达成换地协议后就互换耕种,未向村(居)委会备案,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这种不规范的土地互换极易产生纠纷。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提醒大家,在双方依法互换土地时,一方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能轻易“出尔反尔”。另一方面,应该签订书面互换协议,明确互换土地名称及互换期限等,并及时申请备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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