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饮酒死亡,同桌共饮者是否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志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喝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应引起“爱酒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刘某、邢某、赵某(死者)三人本是故友,许久未见,赵某被邀聚餐饮酒,然赵某在聚餐过程中不胜酒力。刘某、邢某将其送至家门口后,赵某下车后明显步履蹒跚,尽显醉酒状态。刘某、邢某却留赵某独自一人在家,后赵某头部受伤而死亡。
赵某的妻儿认为,赵某的死亡与刘某、邢某共同饮酒有关联,遂将二人诉至敖汉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
敖汉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宜饮酒和承受酒精的极限以及过度饮酒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但其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节制,致使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严重疏于自身安全防护,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邢某二人明知饮酒当日,已是明显醉酒的赵某家中并无其他家人,在此情形下,作为同饮者应当多尽一份安全照顾和谨慎义务,但二人仅是将赵某送至家门口,并留赵某独自一人,也未通知其亲属或采取其他措施,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按10%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刘某、邢某赔偿死者赵某妻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裁判后,刘某、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本身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共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出现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