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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行时意外去世,个人、旅行社、景区谁该负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蒲新宇
春节期间,旅游业异常火爆,各地都是“人从众”模式,随之而来的旅游安全问题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高原游、山地游等项目,对游客身体条件、旅游安全保障等有更高要求。如果旅行时,因为身体原因发生意外,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旅游意外赔偿纠纷案。
2023年3月28日,王某和杨某结伴旅游,出发前,杨某向A旅行社导游咨询四川旅游相关事宜,导游向其推荐了“某某景区7天6晚品质游”,并告知全程有导游陪同讲解。
“景区海拔多高?高反严重吗?有出现危险的情况吗?我们俩今年60岁没什么问题吧?”
“年龄不是特别大,一般身体状况良好的话,都很少有高反......”
后王某和杨某与B旅行社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购买了“某某景区8天7晚品质游”。
2023年4月2日,王某和杨某跟随B旅行社到达景区,根据B旅行社的安排自由活动。但在下山途中,王某在景点附近突发晕倒,杨某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4月2日17点15分,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接通,17点19分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该次电话接通。等待过程中,景区工作人员带来氧气瓶。后景区工作人员携带担架将王某送至观光车等待处,通过观光车将其送至索道乘车点,再通过索道将王某送至山下。
4月2日18点21分左右,王某达到索道下车点,随后等待在此处的救护人员王某送至医院,18点37分,王某诊断为猝死。故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B旅行社、景区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7569.33元。
经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B旅行社向王某亲属支付166113.87元;驳回王某亲属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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