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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游乐设施致孩子受伤 幼儿园被判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宇歌
幼儿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超出了监护人的管理范围,且他们年龄尚幼、自身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故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着对幼儿的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幼儿在幼儿园的安全问题亦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四岁孩子被幼儿园内游乐设施砸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
小凡在某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被园内晃动的游乐设施软包索道碰到头部,导致其额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长度约2cm。医院对伤口进行了粘合处理后,留有浅表疤痕,后续进行了激光治疗。小凡表示根据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老师没有在第一时间阻止器械转动,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且幼儿园在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疏忽。经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未果,小凡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000余元。
幼儿园称不同意小凡的诉求,并提交了事发时监控视频、幼儿园规章制度、常规细则及作息时间表,证明小凡是在幼儿园正常活动期间意外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幼儿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此幼儿园没有责任,并且事发后其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并积极协助就医,尽到了管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凡尚不满四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幼儿园中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应实时看管,避免对幼儿造成伤害。根据幼儿园提交的视频显示,老师带领孩子们从悬挂的软包索道旁经过,软包索道被经过的孩子们触碰后来回晃动,导致小凡受伤,幼儿园应对小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凡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00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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