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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委托服务费”不能保证女儿上心仪大学!

巨额“委托服务费”不能保证女儿上心仪大学!

损害国家管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委托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俊杰

 

  为了让女儿上心仪的大学,家长支付巨额“委托服务费”,请他人疏通关系,谁料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以不正当手段为他人办理高考录取大学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也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学生家长章某“委托服务费”19万元。


  2022年6月底,原告章某为女儿能被心仪的大学录取,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某。王某自称拥有强大的人脉关系,能够通过熟人托关系确保学生就读名校。得到王某承诺保证能进入某大学后,双方约定,章某支付“委托服务费”16万元。若未被录取,除2万元“特殊费用”不退外,其他费用全退。当日,章某支付给王某11万元,双方就此建立了口头委托合同关系。


  不料,王某在收到章某支付的款项后,不仅迟迟未能完成约定的委托办理事项,还先后以能介绍上其他学校、需要给领导关系费等各种理由搪塞章某,要求章某继续付费。章某为女儿入学心切,便于同年8月下旬再次向王某转账10万元。此后,王某又向章某表明,办理其女儿就读某大学需要“委托服务费”110万元,但始终未办理好其承诺事项。


  眼看女儿想上心仪大学的梦想一天天化为泡影,章某突然醒悟,多次要求王某退还收取的钱款,但王某一直拖延拒付。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章某、王某为了章某之女入读某大学的相关事宜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在确保录取进入该校的情况下总服务费为16万元。然而,王某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向原告表示需要通过找关系、给相关领导支付关系费的方式才能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另外还表示需收取包括支付相关领导关系费在内的服务费高达110万元。王某以不正当手段为他人办理高考录取大学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自始即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原告章某是在明知王某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录取事宜,仍继续委托,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此章某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酌定其按2万元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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