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用裁剪过的货单当证据,法院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牛淼)合同交易是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没签书面合同时,送货单、结算清单等票据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直接证据,但经过裁剪后,法院会认定其证明效力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再审后驳回了主张货款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林某经营一家五金店,2012年至2013年间,与某公司的刘某、张某陆续存在货款交易,林某依据进出货单、购货人自书明细、收据等,主张还有41余万货款未结。而刘某认为,购货是履行该公司职务的行为,林某应当向公司主张货款,与其本人无关。张某则认为,其与林某的货款已经结清。林某遂于2022年3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结清货款。
庭上,林某出具55张票据证实刘某、张某欠付货款事实,其中11张单据无人签名,剩余均有刘某或张某签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一审、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均判决刘某、张某分别承担各自签名部分货款。刘某、张某不服判决,于2023年6月16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经审查,指令克拉玛依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中,刘某提交了新证据,欲证实双方已结清货款,并主张票据被林某裁剪,不能作为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林某解释其不慎撕坏排头,为美观整齐进行了修剪。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将裁剪后的票据与未裁剪过的票据进行对比,发现未裁剪票据排头有日期及“已付”字样,但林某已将相关内容裁剪,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欠款事实,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票据的缺失部分是否有记载其他还款的内容存在怀疑。其余手写清单、送货单等证据内容中,也存在不符合交易习惯、日常文义理解等内容,故再审判决撤回一审、二审判决书,驳回林某主张的41余万货款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