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员工离职后,工作号码谁做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娜
随着移动支付、实名登记制的推行,手机号码与个人身份信息、隐私信息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少企业为便于联系客户、开拓业务,为员工办理工作号。那么员工离职后,手机号码归谁呢?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华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为单位员工在被告Y通信公司处办理了集团成员统一付费业务,双方签订集团成员统一付费业务协议。案涉手机号码由某华公司分配给员工洪某使用。2016年10月,洪某自行向被告Y通信公司申请办理案涉手机号码的变更登记业务,业务受理单载明原客户名称为某华公司,新客户名称为洪某等内容。某华公司一直按月为该号码定额统付通信费用。
2022年6月,洪某离职。某华公司要求洪某返还案涉手机号码,但洪某不愿配合。某华公司从Y通信公司处得知该号码早已变更使用权人,并以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人系洪某为由,拒绝办理变更过户。某华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通信公司将案涉手机号码重新变更为某华公司。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提供的业务受理单可知,案涉手机号码的原登记户主系某华公司,故某华公司对该号码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业务办理过程中,被告Y通信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根据洪某的申请,将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洪某,存在过错。鉴于该号码的过户登记并非原登记户主即某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过户登记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被告某华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仅是系统一付费的电信服务关系,案涉号码的实际使用权人为洪某,故不存在Y通信公司擅自变更使用权人的行为。对此,法院认为,用户应通过电信服务合同方式从运营商处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而非以实际占有方式取得,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Y通信公司将案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某华公司。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