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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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受损,租车费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广西贵港港北法院: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以合理必要为限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陆莹 胡其勇
车辆遭遇交通事故被撞坏需维修,维修期间租车代步出行,现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其租车的费用,这样的请求是否合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月,小文驾驶车辆在道路交叉口违章变道,与小华驾驶的车辆发生刮碰。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文负全部责任,小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华将车辆送去维修。在维修的6天里,小华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出行,为此共支付租车费4800元。
小华要求小文承担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小文拒不给付,认为小华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不合理,其租车目的不明确,自己不应承担租车费用,小华便将小文起诉至法院。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不应加重侵权人的不合理负担。本案中,原告小华称其为某医院的法人,因工作需要租车下乡。但小华的事故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车辆,现租车用于经营使用,又未事先与被告小文协商议定,租金4800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法院不予支持,酌情认定合理的租车费用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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