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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居民楼内住宅用于经营快递驿站

将居民楼内住宅用于经营快递驿站

法院: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应停止经营、恢复住宅用途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董俐敏 刘丹 秦淑美

 

  快递驿站开在居民楼里,为小区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影响了卫生,产生了噪声、消防安全隐患、陌生人员流动等问题。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居民楼里开设快递驿站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王某等23人与张某均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10月,张某将其所有的该小区某一楼房屋租赁给孙某。2023年3月,孙某以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某便利店,孙某丈夫席某以涉案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加盟某快递驿站。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席某提供“某某驿站”品牌授权和技术服务支持、备案登记。

  同单元业主认为,快递驿站经营过程中,每天收发大量快递,人流量大,造成了通行堵塞、卫生脏乱、墙面受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活品质,且产生诸多安全隐患。房主张某收到业主投诉后,通知席某尽快找房子搬离并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但此后该快递驿站仍在经营。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23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经营快递驿站,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房屋原住宅用途。

  法院审理后认为,席某以涉案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加盟某快递驿站,签署《某快递驿站加盟协议》,席某、某便利店将原住宅性质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快递驿站。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席某作为该快递驿站的负责人,未经过包括原告在内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即将住宅用于经营,故王某等23名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要求席某、某便利店停止经营快递驿站、恢复房屋原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席某、某便利店停止在住宅经营快递驿站的行为,将该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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