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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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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定金怎么退?

买卖不成,定金怎么退?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煊

 

  签订合同时,定金作为防止悔约的保障,其数额能否随意约定?定金对双方有何法律约束力?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独山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2022年6月,原告胡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石料,张某向胡某发货22车石料,价值18040元。同年7月,胡某再次向张某支付2万元,张某当月发货4车石料,价值3280元。后因县域矿山恢复治理,矿山停工,张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3年12月,在辖区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中“定金收条 收到胡某购买石头材料定金20000元”内容系胡某所写,张某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因调解未果,胡某以其已经支付定金2万元,张某未依约发货为由,诉至黄梅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原告胡某于2022年7月向被告张某交付的2万元,是否属于定金?2万元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是否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被告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及时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取定金2万元,被告未足额交付石料,存在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作为收取定金方需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但因矿山恢复治理需要,矿山停工,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可以部分免除被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曾约定过总货款或石料数量,法院依据矿山石料买卖的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并未就买卖石料总货款进行约定,无法确认合同总价款20%的数额。


  综合考虑被告违约及存在不可抗力对被告全面履行交付石料义务的影响,法院在依法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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