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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落水事故成因不明,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樊浩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上升,机动车保险合同名目各异、种类繁多,理赔对象及要求也不尽相同。在理赔过程中,产生大量纠纷,最主要的争议就是免责条款的运用。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了一起涉机动车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7月28日,王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西平县某路口水塘时发生落水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王某报警后,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时仅当事人一人,现场无有效视频监控,也无目击证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王某支出施救费1600元。
经法院委托,某评估事务所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王某驾驶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为113000元。王某支出鉴定费6000元。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新能源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800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成因不明、免除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构成保险事故。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落水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后果,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成因不明,王某陈述的过程是虚假的,王某并不认可,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拖车费、鉴定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113000元,并承担拖车费和鉴定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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