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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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入职窃取新东家客户信息发给老东家
湖南某员工与原属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彭丁云 文天骄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彻底删除涉密文件并不得传播、利用;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李某系尤雅教育公司委派至尤雅培训学校任职的董事,2020年7月3日,李某从尤雅教育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入职到明翰培训学校,职位为课程销售。入职明翰培训学校前,李某仍参加了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会议,其离职期间的社保由尤雅教育公司缴纳。2020年7月10日至18日,李某通过个人登录账户进入明翰培训学校数据库,将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信息通过聊天软件发给尤雅培训学校黎某。后李某行为被发现,明翰培训学校报警后,李某在派出所作了保证并从聊天软件上删除了所发出的文件。同年9月1日,尤雅教育公司在明翰培训学校所在地附近开设新校区。李某因窃取商业秘密被明翰培训学校开除后,尤雅培训学校为其缴纳了社保。
2020年8月14日,明翰培训学校以李某、尤雅培训学校、尤雅教育学校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从原告处获悉的客户信息、市场营销数据等商业秘密,彻底删除前述文档资料并不得传播利用,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从原告处下载并外传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信息。被告李某假意应聘入职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用窃取的方式将案涉文件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给两个同业竞争机构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直接行为者。被告尤雅教育公司在被告李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之前为其缴纳社保、之后又在原告所在区域设立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培训机构,被告李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之前任被告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之后是由被告尤雅培训学校为其缴纳社保。所以,两被告单位与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性和利益关联性,与被告李某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人,应对被告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被告尤雅教育公司将判赔的6万元支付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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