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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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失职员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起诉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吴义良)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洋口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公司以员工失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告谢某于2013年起供职于被告某科技公司,2019年,原告开始在公司担任生产课长,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管理金线物料及盘点工作(金线每月盘点一次)。从2020年7月初至2020年12月5日止,原告下属惠某分四次盗取公司金线物料,并将所盗金线进行出售,涉案金额达194,643元。惠某所盗金线,谢某共同参与了盘点并签字确认无误。
2020年12月,惠某盗取金线行为东窗事发,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同时,公司认为原告谢某工作缺乏稽查和监督, 属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并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公司的该决定,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作为公司生产科长,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原告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负责管理金线物料及盘点工作(金线每月盘点一次)。惠某作为谢某下属,数次在不同的月份里盗取公司金线, 谢某于金线被盗期间每次均在金线盘点表上签字确认盘点正常,未认真核对相关数据,以致长达数月时间里均未能发现金线异常情况,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经济损失。被告某科技公司以谢某的失职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由,并在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情况下,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理由成立,程序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无需向谢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故对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今年以来,广丰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优化便民服务举措、提升审判质效,依法快审快结各类涉企案件。努力打破疫情下劳资关系困局,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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