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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 员工起诉侵权索赔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 员工起诉侵权索赔

江西贵溪法院:员工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支持部分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芳 甘兆扬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应如何主张权益?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向胡某支付赔偿款23.43万元。


  胡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实业公司。2020年7月,胡某在车间搬运玻璃,因未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和护腕,被突然破碎的玻璃割伤右前臂,经诊断为神经损伤和肌腱损伤。2021年9月,胡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项七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因实业公司和胡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为维护自身权益,胡某起诉实业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的目的均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享受到相应的赔偿。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来主张自身权利。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告对此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原告胡某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通过该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胡某在劳动过程中未能规范操作、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胡某受伤造成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36.05万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与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由实业公司负担23.43万元,胡某自行负担12.6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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