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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外包”单位无力赔偿劳动者工伤

“外包”单位无力赔偿劳动者工伤

南京江宁经开区法院依法追加用工单位认定劳务派遣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程睿哲

 

  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小时工劳动合同,然而受工伤后“外包”单位却无力偿付。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用工单位为第三人并认定构成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当庭给付工伤者宋某9万元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小时工劳动合同,时薪23元,宋某被安排在南京某精密零部件制造公司担任操作工。2021年12月5日,宋某在操作机器时手指受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两公司均未为宋某参保工伤保险。

  为获工伤待遇赔偿,2023年1月10日,宋某将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工伤赔偿。某人力资源公司表示,公司收入来源仅为劳务费用提成,因此无经济偿付能力。

  法院第一次开庭后,依职权追加某精密零部件制造公司作为第三人,以查明三方之间为劳务外包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保证宋某的工伤权益得到真正实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每日在某精密零部件制造公司打卡出勤,接受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岗位培训,对宋某进行了实质管理。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精密零部件制造公司虽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但约定某精密零部件制造公司对用工人数及性别、工种、工时、工资标准、辞退具有决定权,显然更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法律状态,依法认定构成实质的劳务派遣关系。

  经法院释明,某精密零部件制造公司主动与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一次性支付宋某9万元结案。

  ■法官提醒

  为削减用工成本,市场上早已出现一种被普遍适用的“伪劳务外包”用工模式。“伪劳务外包”并非真实的劳务外包,此种用工模式往往披着劳务外包的外衣,据此以民事合同关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

  “伪劳务外包”的运行结构是实际用工单位—中介链—劳动者,存在用工需求的“发包方”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实质管理,如安排岗位、指导操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使劳动者始终处于其生产组织范围内。而中介链中的各主体运营成本极低,从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每日报酬中层层扣除费用。“承包方”往往被实际用工单位要求自行承担工伤责任等,此时其利润与风险处于不对等状态。

  “劳务外包”合同外衣、多主体的中介链、中介公司的形式考勤管理共同切断了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法律关系极具隐蔽性。劳动者诉诸法律,首先会遭遇用人单位的识别困难,即使顺利判赔,又面临实际执行难题。

  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并非生产型企业,经营利润为劳务差价,极有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能动司法,依职权追加用工单位作为第三人,在查明劳动关系履行的真实状况后,识别三方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最终用工单位以当庭给付工伤赔偿款的形式,实现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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