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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应聘者被录用后未及入职便遭“取消岗位录用”

应聘者被录用后未及入职便遭“取消岗位录用”

法院:用人单位构成预约合同违约,应赔偿应聘者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君源 王健 黎家琦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维持原判结果,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以业务收缩、职能合并等理由取消岗位录用的用人单位赔偿应聘者相应损失。


  2023年5月至6月,陈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先后收到某公司的面试邀请及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中载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1.8万元,转正后月薪2万元,入职前进行入职体检”。陈先生在录用通知上签名确认,并在不久后通过了入职体检。


  2023年6月,陈先生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在离职当天收到某公司发出的新员工入职指引。入职指引内容为告知其入职注意事项及入职时间、地点等。2023年7月,某公司告知陈先生,因集团各职能中心面临大规模裁撤合并,其应聘的岗位已不存在,因此通知陈先生无需入职,并建议其留任原单位或另找新工作。


  陈先生表示自己已离职,希望某公司提供另外的就业岗位或赔偿相应损失,但某公司均予以拒绝。2023年9月,陈先生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先生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陈先生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转正工资6万元及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600余元。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向陈先生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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