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违规转让责任田 法院审理确认协议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杨秀华) 九年前,向好友“购买”一块责任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九年后,好友母亲以转让时未经她同意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日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田转让合同纠纷,一审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底,张某与邻村好友黎某签订了责任田《转让协议》,黎某将自家一块0.6亩大小的责任田,以21918元的价钱“卖”给张某。签订协议时,黎某所在村的村主任、副主任及村民组长均在协议上签名同意,并在协议上盖了该村公章。从那时起,该块责任田一直由张某耕种。今年10月,黎某母亲以责任田转让时未经她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张某辩说:黎某母亲不属于争议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签订的合同要件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与张某不属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经责任田所属村村干签字认可,但未经该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张某与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黎某愿意返还张某原“购买”责任田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故天柱县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即《转让协议》无效;原转让责任田由黎某一家继续承包;黎某返还张某购地款2191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