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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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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申请笔迹鉴定欲狡辩 心虚撤回被判赔货款

申请笔迹鉴定欲狡辩 心虚撤回被判赔货款


     中国法院网讯 (黄聪 刘兴)  在五金店购买调直机后潇洒“签单”,使用后以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被诉至法院后,又否认欠条真实性,同时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因心虚撤回鉴定申请。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古春向原告张友荣支付货款4860元,并自2011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归还该款之日止。

  原告张友荣在奉新县城开办五金店,被告从事楼面钢筋安装。2011年9月23日,被告在原告店内购买调直机一台,单价6400元。弯箍机一台,单价1460元,合计7860元。被告当场支付货款3000元,尚欠4860元。由被告在销货卡上签下:“欠款人:古春,2011年10月23日付清,逾期一天20元一天。”此后,被告在使用调直机时,发现调直机存在质量问题,便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原告也进行过维修。但被告仍觉得不满意,便未能按约支付尚欠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要求对销货卡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后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货卡一张、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古春向原告张友荣购买机械设备后,本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应予支持,但只能以4860元计算。销货卡下方的275元,系原告张友荣所写,被告不予认可,故该院不予支持。原告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要求支付利息,且违约金一天20元过高,不予支持,可按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被告对销货卡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又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也无其他的证据予以否认,该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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